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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银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
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
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,当持仓总量(X)达到下列标准时 |
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|
X≤30万 |
7% |
30万<X≤60万 |
10% |
X>60万 |
12% |
注: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,单位:手。
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
交易时间段 |
白银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|
合约挂牌之日起 |
7% |
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|
10% |
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|
15% |
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|
20% |
当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(即D1、D2、D3 交易日)的累计涨跌幅(N)达到12% ;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(即D1、D2、D3、D4交易日)的累计涨跌幅(N)达到14%;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(即D1、D2、D3、D4、D5交易日)的累计涨跌幅(N)达到16%时,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,采取单边或双边、同比例或不同比例、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,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,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,调整涨跌停板幅度,限期平仓,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,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%。